常州大学学报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常州大学学报》(以下简称 “学报”)的管理,提高学报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促进学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常州大学章程》等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质量立刊、特色发展思路。

第三条 《常州大学学报》是学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常州大学学报》的版权归常州大学所有,学校负责组织和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办刊方式

第四条 《常州大学学报》的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主办单位是常州大学。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帮助编辑部做好组稿和审稿工作。学报主编担任编委会主任,聘请相关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副主任和委员。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学报编辑部,设专职编辑部主任,负责学报编辑部的日常工作。学报出版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学校领导兼任,下设常务副主编和执行副主编,在主编的领导下,常务副主编或执行副主编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业务工作。学报编辑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编辑部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全额拨付学报的办刊经费,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刊人员、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保证学报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

第三章 学报编辑部管理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学报工作是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要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素养与业务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

第九条 学报编辑部负责制定学报发展规划,经编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制订刊物选题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稿件,执行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使学报的审稿、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规,贯彻办刊方针和宗旨;

(二)贯彻落实主管主办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对学报的编辑出版实施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控;

(三)制订有关组稿约稿、审稿定稿、编辑出版及交流培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学报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重点稿件的刊发;

(五)制订年度财务计划并进行规范的收支管理;

(六)制订 编辑人员岗位责任,对编辑部人员进行聘用和考核;

(七)承担上级新闻出版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在经营管理上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学术导向、质量第一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服务和经营意识。

第十三条 编辑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

第四章 稿件审理

第十四条 稿件审理要做到公平、公正,切实提高审稿质量,确保刊物采用更多的优质稿件,提升刊物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编辑部应设专人负责维护作者来稿处理系统和专家审稿系统,加强来稿的登记和稿件的保管工作,来稿登记应准确登载稿件的文章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收稿日期,并统一编排序号。

第十六条 学报采用三审制:责任编辑初审、专家外审、主编终审,学报的最终用稿由用稿评审会决定。

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初审。由责任编辑对来稿是否属于学报刊登范围,有无同类文章在本刊或其他刊物发表过,来稿与同类文稿是雷同还是有独到之处,以及稿件的可读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稿件要及时处理。对于内容不太熟悉的稿件,责任编辑应向作者或有关人员了解该课题研究现状和价值,经过认真阅读和权衡后再作出判断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报所聘请的审稿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历。审稿专家要专业对口、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正派、公正,同时要审稿及时,不拖延。审稿人必须对稿件的政治思想、学术观点、科技和学术成就、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材料的准确性、论断的创新性和论证的严密性作出分析判断,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副主编或执行副主编应根据初审和专家外审的意见对稿件进行核定,作出进一步修改或推荐上用稿评审会的决定。用稿评审会由编辑部主任主持,参会人员由主编、副主编、编委代表及责任编辑组成,以会议讨论的方式决定推荐上会的稿件是否录用,有争议的稿件应集体议定。

第二十条 稿件审理要形成流程记录的审稿单,出版后上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编辑队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学校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应满足如下任职条件:

(一)编辑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一定政治敏锐性,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学习编辑业务并获得编辑资格证书;

(三)热爱编辑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四)编辑部主任和执行副主编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四条 编辑工作是整个学报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编辑部要根据编辑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期刊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 “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校质量。刊物整体差错率应控制在万分之二的国家标准以内。

第二十六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严格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学报校对工作实行 “三校制”和印前审读制度。一校由作者和责任编辑共同完成,二校由责任编辑承担,三校由责任编辑和执行编辑交叉承担。印前审读由责任编辑和执行编辑审读完成后再次修改,定稿后由主编(或副主编)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排版工作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可以外包给外聘人员或印刷厂进行,以确保排版校对质量。

第二十九条 刊物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等单位送缴样书,及时向社会发行。

第三十条 负责编务、编稿、审稿、校对、发行等各环节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责任落实,共同保证期刊按时出版发行,不断提高出版质量。